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9號上訴人 陳明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53,971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書記官魏嘉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