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9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胡原通
陳錫鎮 被告 陳錫銘
陳明輝 陳錫煌 陳明傑 上一人監護人 陳蔡秀美 兼上一人監護人 陳明元 被告 陳錫英 即林陳錫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