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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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除字第一三一八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明求為判決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7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己就附表編號2至編號7之證券,聲請本院以八十七年度除字第四八三四號判決宣告無效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核閱屬實。
三、聲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復提起本件之訴,按之民事訴訟法四百條第一項規定,自應認為不合法。(至編號1部分另判決宣告無效)。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
書記官王苑琛~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三一八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0NX0000000─0││壹│貳佰陸拾││││││││陸││├─┼───────────────┼──────────────┼────┼───┼────┼───┤│2│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X0000000─六││壹│伍拾貳││├─┼───────────────┼──────────────┼────┼───┼────┼───┤│3│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0000000─三││壹│肆拾肆││├─┼───────────────┼──────────────┼────┼───┼────┼───┤│4│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0000000─八││壹│伍拾││├─┼───────────────┼──────────────┼────┼───┼────┼───┤│5│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0000000─五││壹│壹佰陸拾││││││││肆││├─┼───────────────┼──────────────┼────┼───┼────┼───┤│6│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0000000─二││壹│貳佰捌拾││││││││捌││├─┼───────────────┼──────────────┼────┼───┼────┼───┤│7│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0000─四││壹│叁佰肆拾││││││││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