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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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四二一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陳信雄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授信約定書第十二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俊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李育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