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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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29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國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網豹」電子遊戲機(含IC板壹塊)壹台、「縱橫四海」電子遊戲機(含IC板壹塊)壹台及代幣拾枚,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國忠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第521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其於95年
7月13日21時許於「界揚超商」為警查獲之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審認其犯行與前揭判決確定之案件,屬同一犯罪行為所犯,與該案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而以96年度偵字第42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業經本院審閱全案卷宗查明屬實,復有上開刑事判決、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網豹」、「縱橫四海」電子遊戲機具(均含IC板1塊)各1台及代幣10枚,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所得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陳明確,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趙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