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771號債權人臺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健庭 債務人 林枝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叁拾元,及各期逾期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地段地號:台東段10-301地號101年司促字第3771號│├──┬─────────┬────────────────────┬──────────────────┤│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01│4,843元│96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5│無│無│├──┼─────────┼─────────────┼──────┼──────────┼───────┤│02│4,843元│97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5│無│無│├──┼─────────┼─────────────┼──────┼──────────┼───────┤│03│4,843元│97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5│無│無│├──┼─────────┼─────────────┼──────┼──────────┼───────┤│04│4,843元│98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5│無│無│├──┼─────────┼─────────────┼──────┼──────────┼───────┤│05│4,843元│98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5│無│無│├──┼─────────┼─────────────┼──────┼──────────┼───────┤│06│4,843元│99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5│無│無│├──┼─────────┼─────────────┼──────┼──────────┼───────┤│07│4,843元│99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5│無│無│├──┼─────────┼─────────────┼──────┼──────────┼───────┤│08│4,843元│100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5│無│無│├──┼─────────┼─────────────┼──────┼──────────┼───────┤│09│4,843元│100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5│無│無│├──┼─────────┼─────────────┼──────┼──────────┼───────┤│10│4,843元│101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5│無│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