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271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 林文欽 )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柒佰壹拾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