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271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 林文欽 )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柒佰壹拾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