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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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341號
原 告 宥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0000000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179元,應繳
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1,4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1份。並查報被告 徐饒銘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