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269號
原 告 台旺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連強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貳萬肆仟
柒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參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