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269號
原   告 台旺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連強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貳萬肆仟
柒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參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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