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盜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五八五號;本件聲請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執聲甲字第一八八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盜匪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廿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欽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