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七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王譯鋒
王莊素梅 右原告對被告乙○○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乙○○及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聲請公示送達,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許美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