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О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兵宗憲受刑人甲○○右列具保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乙字第一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兵宗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兵宗憲因被告甲○○(原名 鄭煌榮 )涉嫌妨害風化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茲因被告已於該署九十年度執字第四一○八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彥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