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7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七○號
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另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八四二三號裁定禁止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不得為移轉、設定抵押、出租及其他處分行為後,相對人迄未起訴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該裁定及本院民事執行處執行命令各一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卷宗審核無訛,並查明相對人與聲請人間並無民事訴訟事件或支付命令聲請事件繫屬本院。從而,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莊玉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許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