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13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簡字第13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簡字第13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夏玉靈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81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夏玉靈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夏玉靈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將其申辦之前開帳戶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等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告訴人 楊翰杰 本案遭詐騙之金額及所生之損害,並考量其犯後仍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昌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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