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9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9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交易字第98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國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85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國池於民國108年1月16日8時3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區○○街○○○○○○○○○號誌之敦化街口,本應注意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通過該交岔路口,適告訴人 吳彥群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天津街一般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行經上開路口,亦疏未依「慢」字標示減速慢行,見狀急煞而失控倒地,因而受有雙側性膝部擦挫傷、左側腕部挫傷及雙側性脛骨上端閉鎖性骨裂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與被告和解成立,並於108年11月25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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