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重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 李聖宮 法定代理人 王泰運 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 律師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 律師
黃俊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施介元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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