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4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45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4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
4款之罪。審酌被告接獲後備軍人教育召集令後,雖依規定以出國為由請假,然既未出國,又無故未遵令前往指定地點報到,妨害國家兵役之有效管理,行為自有可議,惟念其犯後坦承部分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被告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其犯罪之情狀尚非嚴重,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葉啟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書記官蔡語珊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