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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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38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庸三 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伍拾貳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7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30,502元││├───────┼──────────┼───────┤│公示送達登報費│650元││├───────┼──────────┼───────┤│合計│31,1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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