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00號聲請人己○○
戊○○庚○○丁○○辛○○
指定共同相對人甲○○
乙○○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及第三人 沈林清香 、 林秀桂 、 蕭明哲 等人,均為被繼承人 王月嬌 之法定繼承人,因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於知悉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以台中法院郵局第3023號存證信函通知其他繼承人即相對人,惟竟因「無人回應」、「招領逾期」而遭郵局退件,爰依民法第97條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
二、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惟依民法第97條規定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始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之通知。
三、經查,聲請人就相對人之戶籍所在地寄發上開信函,郵局係分別以「無人回應」、「招領逾期」退回,有聲請人所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及載有「招領逾期」之信封各2份在卷可稽,然「無人回應」、「招領逾期」僅能證明相對人未按期領取前揭郵件,並無法證明相對人並未居住於該址而有住居所不明之情事,揆諸前揭說明,相對人既無住居所不明之情事,核與公示送達之要件不合,聲請人之聲請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楊賀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