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60號原告 陳子豪 被告 鄭雅柔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楊惠芬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