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桃原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桃原交簡附民字第3號附民原告 牟志賢 附民被告 曾柏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桃原交簡字第3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蘇品蓁法官顏嘉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