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57號聲請人 陳安琳 訴訟代理人 蔡月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05年度司催字第2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懿中┌──────────────────────────────────────────────────┐│附表:股票105年度除字第25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