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62號聲請人 偉暄 辦公傢俱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敏斌 代理人 楊婷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0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2日
書記官游意婷┌──────────────────────────────────────────────────────┐│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台元科技園區第│彰化商業銀行竹北│103年11月25│100,000元│DR0000000││││二期管理委員會│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