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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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53號聲請人 呂瑞貞 律師即 周俊良 之遺產管理人代理人 上官涵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0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蕭宛琴┌──────────────────────────────────────────────────┐│附表:股票105年度除字第25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