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弘琳律師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清水
法官卓穎毓法官謝瑞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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