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一六號
聲請人甲○○
乙○○相對人臺南縣佳里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莊東波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零壹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十號判決,相對人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五三號駁回上訴後,相對人再上訴,嗣由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八○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有關訴訟費用之分擔,前開三審均判決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零壹元。其中第二、三審之訴訟費用部份,因原即由相對人墊付,事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高法院亦均判決應由相對人負擔,是兩造間就該部份費用並無相互賠償之問題,乃不另予計算,附此說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坤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信良~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七萬二千元││├─────────────┼─────────────┼──────────┤│第一審郵票費用│五百零一元││├─────────────┼─────────────┼──────────┤│共計│七萬二千五百零一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