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交附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字第二五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
王燕玲 律師被告甲○○
乙○○○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棟 右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七六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