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五八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代理人甲○○
戊○○相對人庚○○相對人丁○○相對人乙○○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伍佰壹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四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
民事庭~B法官蔡廣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怡如┌──────────────────────────────────┐│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七千八百五十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三百二十三元│退郵三百五十七元│├────────┼───────────┼─────────────┤│第一審公示送達聲│四十五元│││請費│││├────────┼───────────┼─────────────┤│第一審公示送達登│三百元│││報費│││├────────┼───────────┼─────────────┤│合計│八千五百十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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