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1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七七九號
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是上訴人至遲應於同月二十八日提起上訴,惟其遲至九十三年六月二日始行提起上訴,有上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上所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佐,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呈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瑜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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