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41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上列受處分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94年12月21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高監自字第裁80─BB0000
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一般小貨車,於民國94年7月13日13時55分許,行經高雄市○○○○路、美術館路口時,因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經警拍照逕行舉發,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6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4,5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94年7月13日13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高雄市○○○○路、美術館路口時,因不慎誤闖紅燈,致遭舉發。惟異議人因北上工作關係,故未收受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交相字第BB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不知有違規之事實,無法主動依限繳納罰款最低額,致遭加重之處罰,原處分機關未予詳查即遽為裁決,實有未洽,爰依法聲明異議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並予記違規點數3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63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逕行舉發者,應按已查明之資料填註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車主姓名或地址,並於通知單上方空白處加註逕行舉發之文字後,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未依規定到案聽候裁決,處罰機關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送達2個月內依基準表逕行裁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第1項第3款、第44條第1項亦有明文。另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之送達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第1項第
3款、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第2項著有明文。
四、經查:㈠異議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一般小貨車,於94年7
月13日13時55分許,行經高雄市○○○○路、美術館路口時,因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經警拍照逕行舉發之違規事實,有舉發照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94年
7月26日高市警交相字第BB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通知單)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又異議人自90年7月11日起迄今,均將戶籍設於高雄縣○○鄉○○村○○○街○○號之事實,有法務部戶役政資料可參。
另警方逕行舉發上開違規事實後,乃製作通知單,委託郵政機關按上址送達,俟因無法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73之規定送達,郵務人員乃於94年7月29日中午12時30分許,將上開文書寄存於高雄縣仁武郵局,並按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製作通知書等情,復有舉發通知單信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94年12月12日高市警交三字第0940023927號函及所附送達回證可稽。準此,本件逕行舉發後,舉發機關確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將通知單送達異議人戶籍所在地,該送達程序自屬合法無疑。而郵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
1項規定為寄存送達者,無論應受送達人實際上於何時受領文書,均以寄存之日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發生送達效力,是本件應於94年7月29日中午12時30分完成寄存送達時,發生送達之效力甚明。從而,異議人以其未實際收受通知單,本件送達容有疑義為由,聲明異議,尚有誤會。
㈢再者,異議人於受合法送達通知單後,由於未依規定自動繳
納罰鍰,或未依規定到案聽候裁決,原處分機關乃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4條第1項規定,參酌基準表逕行裁決之,該裁決程序,應屬合法;而在罰鍰金額之範圍內,原處分機關自可依職權決定罰鍰金額,該裁量權之行使,亦無瑕疵。因此,原處分機關認異議人上開車輛,於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且援引上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4,5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尚無違誤,是本件異議為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交通法庭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