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308號原告 陳姿 諭
號上列原告請求停止親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具體載明本件被告是否包含 林淑貞 (起訴狀當事人欄僅列被告甲○○,未列林淑貞之姓名、住址,惟起訴狀內容則敘及被告林淑貞,是否以林淑貞為被告即有不明)。
二、如列林淑貞為被告,則應載明其真正住居所,並提出林淑貞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俾使送達。
三、被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