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勞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林玉雪 再審被告 蔡文雅愛麗絲 工作花坊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4年度 勞小上 字第3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之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繳納再審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是針對地方法院第二審合議庭所為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即應依訴訟事件之標準按訴訟標的計算訴訟費用,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769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 爰依 首揭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曹宗鼎
法官黃建都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書記官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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