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勞小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玉雪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愛麗絲 工作花坊間請求
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上訴不合法定程
式,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事項不足,有不合法定上訴程序者,即
駁回其上訴。
㈠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次
按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5規定,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
,並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此為小額訴訟
程序上訴應備之要件,核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上開規定為之
,應具狀補正之,並備繕本1份。
㈡又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係小
額訴訟程序,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
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