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勞小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勞小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玉雪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愛麗絲 工作花坊間請求
  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上訴不合法定程
  式,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事項不足,有不合法定上訴程序者,即
  駁回其上訴。
 ㈠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次
  按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5規定,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
  ,並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此為小額訴訟
  程序上訴應備之要件,核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上開規定為之
  ,應具狀補正之,並備繕本1份。
 ㈡又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係小
  額訴訟程序,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
  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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