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9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7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祭祀公業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95號原告 楊政信 被告新北市永和區公所代表人 吳興邦 上列當事人間祭祀公業事件,原告不服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北府訴決字第102331137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3年5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6月6日寄存於永和郵局,並經原告於同年6月
9日領取,有送達證書及國內快捷掛號包裹查詢資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王立杰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書記官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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