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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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6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丙○○
乙○○○甲○○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9,115元。該項裁定已於97年4月3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存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