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2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執聲字第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伯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黃士元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減│有期徒刑8月,減│有期徒刑4月│││為有期徒刑4月│為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3月22日│96年4月4日(聲請│96年4月28日││││書誤載為96年4月│││││21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方法院檢察│基隆地方法院檢察│基隆地方法院檢察││關年度案號│署96年度毒偵字第│署96年度毒偵字第│署96年度偵字第│││1210號│1210號│3165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訴字第542│96年度訴字第542│96年度易字第545││││號│號│號││├────┼────────┼────────┼────────┤││判決日期│96年10月2日│96年10月2日│96年9月26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542│96年度訴字第542│96年度易字第545││決││號│號│號││├────┼────────┼────────┼────────┤││確定日期│96年10月22日│96年10月22日│96年10月23日│├──┴────┼────────┼────────┼────────┤│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2477號│字第2477號│字第2555號│└───────┴────────┴────────┴────────┘┌───────┬────────┬────────┬────────┐│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5月6日│96年6月20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方法院檢察│基隆地方法院檢察│││關年度案號│署96年度偵字第│署96年度速偵字第││││3165號│279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易字第545│96年度基簡字第│││││號│762號│││├────┼────────┼────────┼────────┤││判決日期│96年9月26日│96年8月31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第545│96年度基簡字第│││決││號│762號│││├────┼────────┼────────┼────────┤││確定日期│96年10月23日│96年12月3日││├──┴────┼────────┼────────┼────────┤│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2555號│字第278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