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他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家他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他字第16號相對人即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尤淳郁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文相對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離婚事件,第一審訴訟費用為新台幣3,000元,相對人即原告前經本院97年度家救字第13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之上開裁判費。現案經本院以97年度婚字第995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 爰依 職權確定應向相對人即被告徵收之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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