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再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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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再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再字第六十號
再審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郭盈蘭 律師再審被告甲○○住台北市○○路○段○○○號四樓之一右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判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楊莉莉法官魏麗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曾瓊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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