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4號聲請人 黃文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王心怡股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02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11000000000002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1100000000003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180000000004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190000000005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170000000006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150000000007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190000000008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190000000009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50000000010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9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