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3號原告 黃藍瑮
黃培菘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陳玉翠 等二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新台幣(下同)214萬85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2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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