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8號原告 張志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國安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二、查報被告王國安最新戶籍謄本;被告若已亡故,應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以上記事欄均不可省略)。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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