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5號原告 曾嘉利 (即 啟明 房屋遷移工程)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梅芳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110年司促字第9912號)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原告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應於七日內補繳新台幣5450元。若逾期未繳,將裁定駁回其訴。
請查報原告是獨資或合夥?(有否營利事業登記)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