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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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28號原告癸○○被告乙○○
卯○○戊○○辛○○己○○
3樓子○○
號壬○○
號庚○○丙○○丑○○○丁○○
號4樓甲○○○
巷8之寅○○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4,433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3,000元1,141.44平方公尺333/1247(原告應有部分)≒914,4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各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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