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湖簡字第4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湖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106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建湖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又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其先後
二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本院參
酌被告前科資料、犯罪原因、家境、教育程度、工作狀況、
、竊盜所得、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書記官簡吟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