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215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2152號
原   告 東元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貴忠
訴訟代理人  林長昇
被   告  王威順
       蔡佳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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