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293號
上 訴 人 翰林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梁金全
被 上訴人 游于 慶即一誠 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84,9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嗣本院
以101年度桃簡字第293號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
內補繳上開費用,詎上訴人於民國102年10月11日收受裁定
後,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1
紙、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足憑,揆諸
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邱志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