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3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康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永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順泰蜜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3,590元,應徵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