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土地買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61號上訴人 陳姿鴛 被上訴人 徐穫然 上訴人因100年度訴字第461號撤銷土地買賣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