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1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永昉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40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 林秀梅 告訴被告張永昉施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1條之施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林秀梅於民國101年5月3日本院審理中當庭撤回告訴,並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佩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