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56號原告 李雲光
即 李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 藍正雄 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廖碩薇